GB 2760-202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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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6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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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可查看] 表B.2 食品用天然香料
[点击可查看] 表B.3 食品用合成香料

  • B 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
1.1 在食品中使用食品用香料、香精的目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食品用香料、香精不包括只产生甜味、酸味或咸味的物质,也不包括增味剂。
1.2 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表 B.1中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律、法规或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除表B.1所列食品外,其他食品是否可以加香应按相关食品产品标准规定执行。
1.3 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品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所用酶制剂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从食品(可以是未加工过的,也可以是经过了适合人类消费的传统的食品制备工艺的加工过程)制得的具有香味特性的天然香味复合物可用于配制食品用香精。

注:天然香味复合物是一类含有食用香味物质的制剂。

1.4 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或其他食品用途的食品用香料,应配制成食品用香精用于食品加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本标准相应规定,发挥其他用途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双乙酸钠(又名二醋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类等。
1.5 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对其生产、储存和应用等所必需的食品用香精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食品用香精辅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a)食品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GB 30616)的规定。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

b)作为辅料添加到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在达到预期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1.6 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 29924)的规定。
1.7 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进行标示。
1.8 食品用香料质量规格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料通则》(GB 29938)及相关香料产品标准的规定。
表B.1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
01.01.01 巴氏杀菌乳
01.01.02 灭菌乳和高温杀菌乳
01.02.01 发酵乳
01.05.01 稀奶油
02.01.01 植物油脂
02.01.02 动物油脂(包括猪油、牛油、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等)
02.01.03 无水黄油、无水乳脂
04.01.01 新鲜水果
04.02.01 新鲜蔬菜
04.02.02.01 冷冻蔬菜
04.03.01 新鲜食用菌和藻类
04.03.02.01 冷冻食用菌和藻类
06.01 原粮
06.02.01 大米
06.03.01 小麦粉
06.04.01 杂粮粉
06.05.01 食用淀粉
08.01 生、鲜肉
09.01 鲜水产
10.01 鲜蛋
11.01 食糖
11.03.01 蜂蜜
12.01 盐及代盐制品
13.01 婴幼儿配方食品a
13.02 婴幼儿辅助食品a
14.01.01 饮用天然矿泉水
14.01.02 饮用纯净水
14.01.03 其他类饮用水
16.02.01 茶叶、咖啡
a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提取物),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100mL、5mg/100mL 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最大使用量为7mg/100g,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凡使用范围涵盖0~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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